四川省公安厅昨日发布《2012年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
通告中规定,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如在禁放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通告还规定,严禁在城市建成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可燃物资仓库,文物保护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地点燃放“孔明灯”。经教育、劝阻拒不改正的,依法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信息来源: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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