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赔购票成本 广州中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后查明,根据报纸刊登的广告可认定经纬公司是演唱会的承办方,其与盛典公司收取了门票款却没有如期举办演唱会,已构成违约,因此,应与盛典公司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邓某森为主张此次诉讼而以三折价格30.96万元从他人处购买面值为103.22万元的门票是否应予赔偿问题,广州中院认为,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此类行为,因此,邓某森有权从原权利人处主张损失,但该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据此,广州中院最终判决,盛典公司与经纬公司赔偿邓某森84.56万元,谭咏麟与交流中心均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件回放 演出前临场取消 2007年11月,主办方盛典公司和承办方湛江市源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纬公司前身),相继在当地多家媒体上发布谭咏麟湛江“不见不散”演唱会,将于2007年12月15日晚8时15分在湛江体育中心举行的消息。同年12月15日晚7时许,大批歌迷赶到湛江体育中心,却见主办方贴出演唱会取消的公告。现场还不断广播“谭咏麟演唱会因故改期,主办方承诺有关事项将在最短时间内在各大媒体公告,请大家尽快离开现场,回家静候佳音”的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