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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火车票无优惠 残疾人状告成都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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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幽谷 发表于 2015-11-6 13: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1月4日,残疾人购买火车票未享受半价优惠状告成都铁路局。法院已经受理。
成都铁路局表示将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应该享受购票优惠,铁路部门为什么不执行?”11月4日,先天视力受损的残疾人兄弟王力和王猛(均系化名)站在成都车站的广场上,手里攥着残疾人证和一本《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以 下 简 称《办法》)。

  10 月 22 日,王氏兄弟等残疾人在成都车站购买前往德阳的火车票时,要求半价购票未果。同月28日,当事残疾人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状告成都铁路局。11月3日,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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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86

 楼主| 幽幽谷 发表于 2015-11-6 13: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残疾人诉至法院索赔3.15元
要求优惠被拒  残疾人诉至法院索赔3.15元
  王力说,10月22日,他和哥哥王猛在内共计6位残疾人,在成都车站的残疾人购票专用通道,准备购买第二天成都前往德阳的火车票。全票价格为12.5元。
  购票时,王力称他们向售票员出示了两人的《残疾人证》及《办法》,要求按照《办法》第36条规定给予票价优惠,“但是售票员说不行,只有残疾军警才能享受半价优惠。”
  “我们多次要求铁路方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王力说,售票员请示了领导后依然告知他无法享受优惠,他们一行人无奈之下只能购买了全票。
  尽管此前乘坐火车也从未享受过优惠票价,但王力两兄弟这次较上了真。
  10月28日,两人联合其他几位当事残疾人将成都铁路局诉至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要求铁路部门给予残疾人票价优惠,返还一半票款,并索赔3.15元。同时,要求成都铁路局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立案审理
  成都铁路局:等待判决结果
  11月3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正式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
  4日,成都铁路局新闻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因涉及案件审理,铁路局暂时没有其他回应,将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这个事,只能由上而下。”曾在铁路系统工作多年的资深铁路人王先生说,火车票的票价并非由地方铁路部门制定,同时,所有现行的票价优惠政策规定也都是由铁路总公司发布。目前,成年残疾人中只有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可以享受一定的购票优惠,“各地方铁路局只能照章执行,不可能擅自更改。”
  王先生说,根据他的了解,除了票价没有优惠外,其实,铁路部门最近几年,已经在各个方面加大了对残疾人购票乘车的帮助力度,“大车站都设置了购票专用通道,新型列车上有专门的残疾人位和无障碍洗手间;各车站也都把残疾人作为重点旅客,优先安排上车或设置专门的绿色通道。”


 楼主| 幽幽谷 发表于 2015-11-6 13: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残疾人曾联名请求半价 原铁道部:无力承担更多优惠
新闻纵深

  残疾人曾联名请求半价 原铁道部:无力承担更多优惠

  早在2010年,残疾人小伙夏文涛写了一封公开信递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呼吁残疾人火车票半价。

  这封公开信最终征集到2000多位残疾朋友的联名支持,还找到多位人大代表准备议案。最终,一项《关于对全国残疾人半价收取火车票票价的建议》由于果和谢木兰等1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提交,建议国家修改相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乘坐火车半价票优惠的范围。

  2011年,来自全国10多个省的353位残疾人联名向原铁道部寄信,要求铁路部门尽快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乘列车出行提供便利和优惠,包括设立残疾人专座、设置如厕辅助设施以及给予残疾人车票半价优惠。

  同年,原铁道部书面答复称,关于残疾旅客火车票半价问题,因铁路运价受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的管制,自1995年至今,铁路客运基准票价率一直没有做过调整,始终实施低运价政策,较公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明显偏低,铁路运输企业保本经营已十分困难,没有能力再承担更多的票价优惠。但在火车上将设置残疾人专用标志的硬座或卧铺,设置在车厢两侧靠近厕所和门的区域。

  /律师意见/

  应提供票价优惠执行标准可商量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磊认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办法》的规定,残疾人购票应该享受相应的优惠和便利。

  “《残疾人保障法》和《办法》是法律法规,铁路部门的规定不能与之冲突,有冲突的,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普通成年残疾人购票应该享受优惠。”黄磊说,可能铁路部门运营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铁路部门可以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当然执行优惠的标准和优惠资金的来源可以商榷。”

  /相关链接/

  《残疾人保障法》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相关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办法》于2012年7月27日修订通过,同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相关内容: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给予便利和优惠,允许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载残疾人。

  华西都市报

乡巴佬 发表于 2015-11-6 13: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气还要再提高  
心雨 发表于 2015-11-6 13: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越办越好~~~~~~~~~`  
薇安 发表于 2015-11-6 13: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佩服啊.  
雪人有眼泪 发表于 2015-11-6 16: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大家好奇嘛 来观看下~~~~  
靓点 发表于 2015-11-6 17: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  
薇安 发表于 2015-11-6 17: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可以用些时间了~````  
钻石 发表于 2015-11-6 19: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啊! 一个字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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