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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避让新规" 图解车辆如何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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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鬼 发表于 2013-2-27 09: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本帖最后由 烟鬼 于 2013-2-27 16:33 编辑

交通拥堵时有发生,合理避让非常重要。

B让A先行。

 B让A先行。

按A、B、C、D依次通行。

  昨日,微博上不断曝出一条消息,称新规实施后,“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的旧法已经废止,并给出了新的车辆避让法则,这也让众多驾车人云里雾里。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公安部123号令根本无此内容,而且原先也无左转让右转说法。据介绍,早在多年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及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已经有了明确规定。

  通讯员 宁交轩 刘艳宇 扬子晚报记者 郭一鹏

  微博疯传

  新规废止“左转让右转”?

  前晚至昨日,一条消息在微博上疯传,并引起了广大驾车人的关注。消息称,“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的旧法已经废止,新的车辆避让法则如下:一、你和我,先要按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二、我直行,你从右侧来,你先;三、我直行,你迎面而来欲左转,我先;四、我右转,你迎面而来欲左转,你先。消息的来源是一篇河南方面的报道,当时一些交管方面人士以为是河南省地方条例的调整,可看看又不像。不过这一则消息让驾车人愣住了,“新的车辆避让法则”让他们认为这又是源自公安部123号令,于是纷纷转发,提醒亲朋好友注意。就这样,范围越扩越大后,驾车人也越来越糊涂。

  权威解释

  这其实是“旧法”,04年就已取消

  “据我们了解,公安部最近没有发布相关文件,所谓的让行其实是个旧法。”南京交管部门人士对此回应称,“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其实是1988年的规定,早在2004年《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时,就已经废止了,所以跟123号令没有任何关系。该人士介绍说,南京有比较完善的信号设施,主要是通过信号灯来指挥各个方向的车辆有序通行,合理避让。那么在遇到冲突时该怎么办呢?该人士说,2004年《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右转车辆必须避让左转车辆。原因很简单,我国实行的是机动车右行原则,右转车辆对路口的通行影响是最小的,如果右转车辆不避让左转车辆的话,左转车辆一旦滞留在路口,将会影响多个方向车辆正常通行。

  交警点评

  交警一一点评新车辆避让法则

  A:你和我,先要按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正确)

  交警:无论在哪个路口,都必须要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需要提醒的是,交通信号可不仅仅是红绿灯,地面的标志标线等全部属于交通信号。

  B:我直行,你从右侧来,你先(正确)

  交警:这种通行原则是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以南湖东路文体西路路口为例。有两辆车,A车沿着南湖东路由西向东行驶,B车沿着文体西路,由南向北行驶。经过路口时,B车正好在A车的右侧,这时候,A车就必须要让B先行。

  C:我直行,你迎面而来欲左转,我先(正确)

  交警:以北京西路玉泉路为例,该路口直行和左转的绿灯是同时放行的。A车沿着北京西路由西向东行驶,B车沿着北京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当B车行驶到玉泉路路口,并想左转进入玉泉路时,必须要避让A车,让直行的先走。

  D:我右转,你迎面而来欲左转,你先(正确)

  交警:这个通行原则,就是“小转弯要让大转弯”。

  图解让行“三法则”

  十字路口让行

  十字路口是车辆转换方向的必经之路,也是车辆行驶情况较为复杂的地点。1、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2、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要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要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环形路口让行

  环形路口地形比较特殊,它没有信号灯控制,各个方向的来车须逆时针绕环岛行驶,同时要注意通行顺序进行有效避让。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辆应当让已经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需要说明的是,南京很多环岛内已经安装了信号灯,在这种特殊的环岛内行驶,需要按信号灯指示行车。

  交替行驶

  城市道路车流量大,交通拥堵现象时常发生,尤其是遇到交通意外时车辆行驶缓慢,往往是排长队等候,如果是在高架、隧道时就更加拥堵不堪,为了避免“你争我抢”的无序通行,车辆应该交替行驶。所谓交替行驶就是指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也就是说,车辆通过时应依次交替行驶,左边一辆先行,右边一辆后行,左边一辆再行,如此交替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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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20

乡巴佬 发表于 2013-2-28 02: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偶真幸运哦...  
钻石 发表于 2013-2-28 16: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啊!
钻石 发表于 2013-2-28 16: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绝望,最大的资产是希望。  
可可乐 发表于 2013-2-28 16: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你的指点 我还是没找到在哪 ~~~  
星星 发表于 2013-3-1 13: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生对楼主之仰慕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海枯石烂,天崩地裂,永不变心.  
文文 发表于 2013-3-1 13: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都没人想我~~  
薇安 发表于 2013-3-1 13: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话等于没说~~~  
星星 发表于 2013-3-1 20: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不错、、、、  
向洞开炮 发表于 2013-3-1 20: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贱则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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