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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微信群中发现自己裸照 告发照人获赔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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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遇乐 发表于 2014-5-11 12: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董女士和其他年轻人一样,习惯了每天通过微信与人沟通,3月份的这天,她和往常一样打开微信,微信群中一张上身全裸的照片映入眼连,下面还跟着很多人的发言。正准备看个究竟的董女士突然震住了---这个裸照上不是别人,正是董女士自己啊!


  难忍怒火的她经查得知,发照片之人正是自己做保养的美容店的店主齐女士。董女士一气之下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齐某诉至法院。日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店主齐女士赔偿董女士8000元。


  董女士和齐女士因以前都做美容行业而相识。后董女士虽转行,但她始终十分在意自己的美丽与健康。这天,听说齐女士的美容养生店里新引进了一款新产品—胸部美体养生仪,董女士便急匆匆来一睹为快。关于该仪器,俩人聊得甚欢,最终齐女士同意以优惠价为董女士办一个套餐,让其抢先体验惊人效果。


  因每次做保养均需上身裸露,故店主每次都会安排在专用的封闭空间以保障隐私。几次体验后,董女士觉得效果确实不错。齐女士在一起做保养时便提议,给董女士拍照,记录她的点滴变化。考虑是相识多年的熟人,董女士没犹豫便答应了。


       新产品的推广并非容易,齐女士也想尽各种方法通过qq、微信、平面广告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传。3月份的这天,恰逢微信群中一顾客咨询该养生仪器的效果情况,为说服顾客,齐某情急之下便将曾经拍的董女士的裸照未经任何处理,发到了微信圈中。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法官说法】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也明确,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中包含隐私权。


  本案中,裸照显然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微信群虽不及网络的信息开放度高,但微信群也是一个公共媒介,齐某将她人裸照未经本人同意,也未做任何处理即发到微信群的行为显然侵犯了董女士的隐私权。经法官调解,齐某同意赔偿董女士8000元,并在该微信群中向董女士赔礼道歉。记者马超 通讯员沈蓝

精彩评论19

靓点 发表于 2014-5-11 23: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该不会是最后一个顶的吧  
烟鬼 发表于 2014-5-11 23: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孜孜不倦, 吾等楷模 …………  
雪人有眼泪 发表于 2014-5-11 23: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嘛1~~~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嘛~~  
靓点 发表于 2014-5-12 10: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吸引力  
靓点 发表于 2014-5-12 10: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对,就是碗是铁的,里边没饭你吃啥去?  
靓点 发表于 2014-5-12 10: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接到陌生电话请先说,“你好,找哪位”  
向洞开炮 发表于 2014-5-12 21: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明白了  
我是一只狼 发表于 2014-5-12 21: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更健康,越顶吃的越香。  
薇安 发表于 2014-5-12 21: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我崇拜你?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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