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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管杀妻案一审被抗诉 被害人母亲认为量刑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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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伤痕 发表于 2010-12-21 20: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人民网深圳12月21日电 (胡谋 孟广军)近期,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拔管杀妻”案由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文裕章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判决作出后,引起社会热议。

被害人胡菁的母亲以量刑畸轻为由,请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2月17日下午,深圳市检察院召开本年度第33次检察委员会,专门对此案进行审议。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办案,该院邀请五名“三员”(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代表列席检察委员会,全程旁听了案件审议过程。

深圳市检察院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梁增昌主持了会议。案件承办人汇报了该案从发案、起诉到判决的有关情况。

受邀列席会议的5名社会人士在了解案情和判决情况后,结合各自实际谈了看法。预防咨询委委员庄先生从医学的角度认为,我国并没有认可安乐死的作法,被告人文裕章在医院作出临床诊断死亡的结论前拔掉气管插管的行为应受法律的否定评价。执法监督员于先生从法学角度认为,法院对被告人文裕章的动机采信有误,考虑对社会价值的影响,缓刑判决不当。人民监督员于老师从教育角度认为,缓刑判决会误导生活中父母对孩子的爱、老师对学生的爱的正确态度,社会效果不佳。受邀人员一致认为,法院判决不当,建议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随后,与会的10名检委会委员在充分参考列席会议“三员”的意见后,围绕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委员们的表决,检察委员会在会上做出决议,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量刑畸轻,决定提出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2月21日,记者从深圳市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已对文裕章故意杀人案向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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