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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楼市调控再出重拳 上调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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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发表于 2011-5-14 12: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重庆市又出楼市调控重拳,从明年开始我市面向开发商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将上调。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该部门已经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其中,将商品住房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1%调整到5%,店铺、门面一类的商业用房核定征收率从2%提升到6%。

    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率上调

    根据市地税局昨日发布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后简称《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品房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店铺、门面一类的商业用房核定征收率提高到6%。该《公告》从明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以前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普通住房为1%,商业用房为2%。重庆工商大学财税专家尚克文向记者算了一笔账,按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普通住房楼盘计算,以前土地增值税为10万元,执行新税率后为50万元。

 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

    核定征收率为6%

    《公告》中还公布,私人转让门店、商铺等非住宅旧房,所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占售价6%的土地增值税。尚克文计算,若市民出售一套50万元的房产,按6%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其上缴的土地增值税将达到3万元。

    据了解,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股权交易和投资行为、单位转让旧房行为,一律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核定征收税率

    只针对五类房企

    市地税局财产行为处官员表示,税务部门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多是使用查账征收法。使用核定征收法只针对出现以下5种情况的房地产开发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并不会出现“处处核算,一核到底”的情况。

    此次重庆调高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按照今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通知,要求各省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所以将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增收率调整到5%~6%。

 影响

    提高税率 谨防开发商转嫁给购房者

    重庆土地增值税的核定税率将大幅度提高,普通住宅由1%提高到5%。按照税务部门初衷,此举意在增加市场供应量,促进楼市平稳发展。业内人士分析,此次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将有力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纳税行为,保证土地增值税预征政策在调控房地产市场、打击房地产企业捂盘抬价等方面起到更好的效果。

    但市场人士认为,得多管齐下,加强调控,谨防开发商把成本转嫁给购房者。

    一家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开发商表示,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房企往往权衡增值税的缴税比例,最后选择核定税率。税率的大幅提高,将直接增加支出。中原中国西南地区董事总经理庄泽宝说,此举意在增加房企资金压力,促使开发商加速开盘,增加市场供应量。

    这是理想的结果,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还需要提防开发商提高房价,把增加的税负转嫁给购房者。容磁地产机构总经理王雪松说,如果楼市供少于求,开发商掌握主动权,房企即便把增加的税收算到房价中,对购房者来说,也只有被动接受。所以,在提高增值税核定税率的同时,还需要加大市场供应量。首席记者 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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