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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否“扶起”摔倒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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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发表于 2011-9-7 12: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几年前南京彭宇案的判决引起公众质疑,现在天津许云鹤案再次引发公众探讨。一系列“糊涂官司”的发生,给社会道德带来很深影响,不少公众坦言难以再向摔倒的老人伸出援助之手。是道德缺失还是司法无力,法律界有关人士就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乐于助人”“见义勇为”不应受个案影响
  “许云鹤案的一审判决以及几年前南京彭宇案的判决,确实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表示,这些案件毕竟只是个案,不能成为人们“见危不救”“摔倒不扶”的借口。
  刘昊表示,一些公众可能高估了出手救人的风险。法律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受害人认为施救者就是侵权人,必须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施救者的过错。“仅仅由于我伸出援手就认为我是侵权人,这只是一种主观臆断,不能做这样的推定。”
  万一好心施救真的被起诉了,刘昊建议,可以请目击者来作证,同时检查事发现场有没有摄像头,是否有视频资料。另外,在救助过程中可以用自己的手机拍照固定证据,及时与公安机关、医院联系寻求帮助,并积极协助寻找真正的侵权人。
  刘昊还认为,法院遇到类似这种各执一词又缺乏证据的案件,在审判时要慎之又慎,在无法判断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在依法作出审慎判决同时,还必须对判决的理由进行合乎法理的详细阐释,不能让公众产生太多质疑,避免因为判决本身的含糊其辞或其他错误造成舆论的质疑。
  建议减轻甚至免除善意救助者的义务与责任
  在复旦大学法学院任教的李世刚博士告诉记者,目前许多国家都减轻甚至免除善意救助者的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有一种法则被称为“好撒马利亚人法则”。比如,美国有法律要求,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而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其责任可以依据一定程序予以免除。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以及我国的民法通则都设有“无因管理”制度,以规范那些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管理他人事物的情形。其实,这种制度的设计和实践就要求适当减轻管理人义务与责任、保护管理人的合法利益和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道德和行为。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之义举、危难相助之行为,呵护人之善心,免除行善的后顾之忧,我们的确需要适当减轻善意救助者的义务与责任。”李世刚说。
  他同时认为,有许多案件发生争议,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问题,而可能是证据与事实的查实问题。在事实查清的情况下,才能谈责任的承担。
  “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设立强制‘善意救助’的情况下,法官应在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根据已经查清和被证明的事实,严肃认定事件的性质,进而准确判定双方责任。”李世刚表示。
  他认为,对于确已查清系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肇事司机就负有义务去帮助受害的行人,此时司机的救助行为的性质就不再是“助人为乐”了。当然,如果行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那么法官应在法律范围内依据过错程度考虑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据了解,在赔偿责任方面,目前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人负主要责任而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比例的尺度并不统一。
  见义勇为是否应上升为法律义务值得进一步研究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都属于道德范畴,并不是法律义务。面对不时发生的“见危不救”“摔倒不扶”现象,一些人提议,是否有必要将见义勇为上升为法律义务。
  有关专家介绍,在我国古代,法律就曾规定了旁观者的民事救助义务,并对“见义不为”制定了详细的惩罚措施。现在,许多国家都已把见义勇为列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义务,欧洲一些国家甚至明文规定,特殊个体在紧急状态下的不救助是一种犯罪。例如,法国警方曾对出现在黛安娜王妃遇难的汽车事故现场的摄影师展开调查,以求查证该摄影师是否违反了法国法上的“未援助处于危险状态之人”的规定。对这一规定的违反意味着最高为5年的监禁以及最高可达1万欧元的罚款。
  李世刚认为,见义勇为、危难相助要不要作强制规定、如何规定,的确需要进一步研究。即使最后出台相关规定,也要注意减轻施救人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必须要有严格限制条件。
  “重建信任,除了用法律手段外,更重要的是要培养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责任意识,从而有效强化道德的约束和激励作用。”李世刚说。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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