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征收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凡2011年度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其收入是否足额纳税,也无论支付单位是否足额扣缴,都应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的期间内,主动自行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一项或数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或者超过12万元。 三、年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 四、个人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2011年1-8月按包含扣除费用每月2000元、附加扣除费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计算;2011年9-12月按包含扣除费用每月3500元、附加扣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的,将核定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包含扣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包含扣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间内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采取邮寄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未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德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 信息来源:德阳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