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通告如下: 一、大、小春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本市行政区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限定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旌阳、广汉、什邡、绵竹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罗江、中江为限制露天焚烧秸秆区。 三、有关部门将加强对成绵高速、成南高速、机场、广(汉)黄(许)路、德(阳)什(邡)路、德(阳)绵(竹)路沿线及城市周边等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重点区域的巡查和处罚力度。 四、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负责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积极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五、违反本通告,在政府限定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监督管理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环保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拒绝或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