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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4S店购翻新车索赔 专家称旧车新卖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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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 发表于 2012-7-7 12: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4S店卖翻新“指南者”
  车主索赔 法院一审认定欺诈判决双倍赔偿
  二审和解 记者调查销售翻新车现象时有发生
  花23.3万元买了一辆克莱斯勒旗下的“指南者”越野车,第二天便被懂行的朋友指出“车是翻新的”。与4S店交涉无果,王女士以4S店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双倍返还购车款。
  一审法院认定经营者以旧充新,构成欺诈,判决4S店双倍返还货款。4S店不服上诉。
  日前,消费者和4S店在二审阶段达成和解。记者调查发现,4S店卖翻新车的情况时有发生。著名汽车分析师贾新光建议,制造日期久远的车辆,消费者应谨慎购买。
  产生纠纷
  买车次日发现是“翻新车”
  2011年6月27日,王女士花了23.3万元,从北京市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指南者”越野车。
  第二天上午,王女士迫不及待地开着新车去找朋友玩。她没想到,朋友的话如同泼了一盆冷水。
  “她的朋友越看越觉得不对劲。告诉她,这个车不像是新的。”王女士的代理人、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小兵说。
  王女士将信将疑,随后又找来几位对汽车比较在行的朋友,一起给自己的“指南者”“会诊”。
  大家研究了几个小时,一致认为车是翻新过的——前挡风玻璃框架两侧根部漆面,和车厢两侧B柱上部漆面,有四五处重新喷涂的痕迹;固定叶子板螺母有磨损锈痕。
  王女士直接把车开到4S店交涉。
  金律师告诉记者,当时,4S店的销售经理、技术人员和销售员对车进行验看,承认车的漆面存在问题,不属于原厂车漆。但销售经理不觉得这是个大问题,只同意“加点保养方面的免费服务”。
  对于这个提议,王女士断然拒绝,“二十几万买辆旧车,换谁也不愿意。”
  交涉无果起诉4S店消费欺诈
  为慎重起见,王女士把车送到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经过对涉案车辆勘查,对比原告提供的另一辆同款型的车辆及市场调查,认为被鉴定车辆“与新车车况不符”。
  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前挡风玻璃框架两侧根部漆面,呈“乌光麻面”,被鉴定车辆两侧B柱漆面多处有“麻坑”、“砂眼”、“砂粒”。“麻坑”、“砂眼”、“砂粒”是喷漆过程中,油漆中有空气造成的,汽车制造厂是机械化喷漆,这样的环境下,车辆不可能出现这种状况,只可能是在修理厂修理时发生。
  而在新车当中,也没有整车漆面光亮而唯独有一小块是“乌光麻面”的现象。
  拿到鉴定报告,王女士将北京市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关系,并要求对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关于消费欺诈的规定,双倍返还购车款46.6万元,并赔偿鉴定费5000元、律师费31960元。
  金律师解释,冀东通汽车公司作为销售者,理应对车辆情况有详尽的了解,对厂家交付车辆时全面检验。
  但是,王女士购车时,销售方既没有明确告知该车存在问题,且事后拒绝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构成欺诈。
  法院诉讼
  车主签收不排除发生新状况
  法庭上,北京市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王女士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表示质疑,称这家机构专门给二手车做鉴定,而王女士所购车辆系新车,故其结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4S店代理人表示,法院通过两次现场勘查、比对,发现该店内未经销售的库存车,和已经上牌照来该店保养的旧车相比,都出现了王女士所称的漆面问题,因此这是一个普遍现象,不是个例,作为经营单位没有欺诈行为。
  “我们不应赔偿原告同等价款。‘指南者’是克莱斯勒旗下的汽车品牌,即使有问题,也是制造商在喷漆过程中的问题。作为经营单位,我们没对车进行过任何修理。”4S店的代理人说。
  他还说,王女士买车时,经验收无误后签收了车辆,“这以后,车辆的状况无法证明是4S店造成的,不能排除车辆交付后,在王女士的掌控下车辆发生了新状况。”
  对此说法,王女士当庭提供了她与4S店工作人员交涉的录音。录音中可以听出,双方交涉的主要内容是螺母有拧动痕迹、锈迹,以及车辆的漆面问题。
  4S店的工作人员查看后未否认车辆问题,但否认车辆在出售前进行过维修。
  再次鉴定仍为“与新车不符”
  诉讼中,4S店对王女士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结论不认可,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
  鉴定人当庭表示,在王女士购车后的短短几天内,不可能完成车辆重新喷漆的修复程序。
  鉴于双方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发生争议,且鉴定中用于对比的车辆是由王女士提供,故法院决定由4S店提供对比车辆,再次进行车况鉴定。
  法院先后联系北京市汽车质量监督检验站和天津国家级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但两家单位均称无法对本案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拒绝接受委托。
  最终,法院再次委托王女士当初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次鉴定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相同,“涉案车辆与新车车况不符”。
  一审认定欺诈4S店双倍赔偿
  朝阳法院认为,王女士委托的鉴定机构虽然是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但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名册,具有鉴定资质。
  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在出厂后、销售方出售给王女士之前,曾经重新喷漆。鉴于销售方未能提交其没有故意隐瞒事实的证据,且2011年6月27日的商品车销售交接单又证明王女士提车时双方确认车况良好,所以朝阳法院认定销售方存在故意隐瞒涉案车辆出厂后曾重新喷漆的事实。
  王女士在销售方买车,目的是买新车,但涉案车辆不同于新车车况,故销售方的行为应视为以旧充新。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官认为,“以旧充新”应视为“以次充好”,因此销售方的行为构成欺诈。
  鉴于此,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买卖关系,4S店双倍返还王女士46.6万元,并支付鉴定费5000元。

精彩评论3

 楼主| 星星 发表于 2012-7-7 12: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进展
  二审和解双倍赔偿变为适当补偿
  一审判决后,北京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上诉。
  不久前,王女士已经和对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对于和解的结果,原告律师和被告代理人均三缄其口,表示细节不方便透露。
  据知情人透露,“涉案的指南者越野车没有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退还销售方,仍在由王女士继续使用,销售方同时对王女士进行了适当的金钱补偿。”
  “补偿”和“赔偿”有本质区别。“赔偿”意味着赔偿方被执法机构确认存在过错或自认有过错,而“补偿”不存在这层意思。
  4S店的代理人称,之所以选择和解,是双方都“退一步海阔天空”的结果。
  业内揭秘
  旧车当新车卖业内很常见
  记者在网上查询,发现大量关于“翻新车”的新闻。著名汽车专家、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对此也予以了证实。
  “从厂家来说,每批出厂车辆都会有几辆试验车,这些车跑个两三千公里就会被厂家以旧车卖掉,厂家出售的折扣最低可以达到6折左右。4S店在把这些购买来的试验车‘处理’一下,就可以以新车的价格卖给顾客。”他说。
  他还告诉记者,对于4S店的试驾车,很多4S店都会以出售的商品车直接作为试驾车,不会另行从厂家购买。这些车同样也会“处理”一下,以新车价格卖给顾客。
  汽车“翻新”消费者难发现
  贾新光告诉记者,汽车“翻新”,消费者很难发现,“旧车翻新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就是里程表数字的更改,另一个方面就内外的‘做新’。”
  他告诉记者,更改里程表十分简单,很早就有人在使用这种方法,现在还有专门的电子设备调表,并且不会破坏汽车的任何一个部件。而内外“做新”包括内饰清洗、漆面修补等内容。
  “除非对汽车很有研究的人士,普通的消费者很难发现通过各种手段‘翻新’过的车辆。”
  慧聪汽车维修保养网的编辑也表示,该网站已接到多起关于翻新车的投诉,但车主中尚未有维权成功的先例。
  该编辑解释,这很大程度上与“鉴定难”有关。目前,还没有哪家鉴定机构能准确鉴定出二次喷漆的时间,这成为消费者的维权障碍。
  专家建议
  制造日期久远消费者谨慎购买
  “每辆车都有合格证和一个汽车VIN编码,这两个都会显示汽车的制造日期。”贾新光说。
  他表示,在买车前最好能通过车管所对VIN编码进行查询,确定车辆的年份以及其他信息。
  没有条件查询的顾客,也可以在车辆的B柱附近、车门附近,看到汽车的制造日期。
  “现在国家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确定制造之后多久算库存车,一般购买在制造日期后三四个月内的车辆比较保险,时间过长就不好说了。”他说。
  律师建议
  怀疑买到旧车拍照留证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军律师表示,如果顾客怀疑买到了旧车想进行起诉,购车合同是关键证据,其次可以对有问题的地方进行拍照留证。
  同时,他建议执法机关应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他说,虽然法律规定商家消费欺诈应对消费者双倍赔偿,但是对于房屋、汽车这种贵重物品来说,司法实践中判决先例较少。

侏罗纪大使 发表于 2012-7-7 14: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4S店也有,真是郁闷哦。
饮水机 发表于 2012-7-10 21: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骗人,最讨厌这种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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